法规制度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03 16:10:57  |   点击次数: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加强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助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共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6913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助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不断提升专业建设能力,根据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结合资源库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是指通过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建设专项(以下简称部本专项资金)和项目筹措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应用,建设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的资金。部本专项资金属于项目建设补助性资金,有序支持经遴选确定的国家级资源库建设项目,由教育部拨付给项目第一主持单位统筹使用与管理。项目筹措资金可以由项目主持单位举办方或地方财政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以及相关院校自筹资金组成。

第三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

教育部负责项目中长期规划、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的核定;负责部本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与监管。

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推荐,负责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审核;负责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按任务书约定筹措、使用与管理建设资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对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联合主持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接受第一主持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资源库项目建设、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在资源库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使用、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 部本专项资金的分配与拨付

第四条 教育部及时发布年度《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工作指南》,按既定规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备选项目遴选,充实项目库。根据项目年度预算控制总额,确定部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数量和支持额度,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支柱产业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主持单位举办方或地方政府投入力度较弱的;

2)行业企业支持力度较弱的;

3)不具备补齐项目预算差额能力的;

4)建设资金管理细则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没有对联合主持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做出详尽规定的;

5)绩效目标设定不符合实际的;

6)预算编制不符合要求的;

7)使用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主持单位近5年或参与建设单位近3年有违规现象的;

8)建设基础、运行平台等其他不能满足有关方面申报条件的。

第五条 部本专项资金对每个新立项项目的补助基数为500万元,以补助方式支持的升级改进项目的补助基数为新立项的三分之一左右。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扶持政策、建设任务轻重、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所在地财力情况、预算安排等因素,适当上下浮动。

第六条 部本专项资金拨付采取“一次确定,两年拨付,逐年考核,适度调整”的方式。下拨年度部本专项资金时,同时下达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三章 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实行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制,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完善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细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建设资金可以实行统一管理,也可以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调研论证、素材制作、企业案例收集制作、课程开发、特殊工具软件制作、应用推广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相应在咨询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会计科目中归集与核算。用于升级改进的建设资金不再用于平台维护和资源导入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建设资金用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的费用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内;上述“第八条”所列六方面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总额的8%。部本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的直接支出,“专家咨询”“其他”等非直接支出从项目筹措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使用部本专项资金。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得列支。凡使用建设资金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结余结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将建设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建设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对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预算执行及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编制原则,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收支预算。项目预(决)算要纳入单位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总预算要与年度预算相匹配。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单位分别设定委托业务绩效目标;要详实说明部本专项资金用于其他资本性支出的预算细目;要反映项目筹措资金来源、承诺情况以及前期建设经费投入情况。升级改进项目须说明项目验收后发生的实际投入情况和申报当年的实际投入情况。编制预算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须经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教育部确认,并与项目建设《任务书》一并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总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所在省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理由、项目和金额。

第十七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共同按照《任务书》的约定,确保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挪用项目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虚假列支,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每季度应当如实填写《职业教育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预算执行季报表》,于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报备教育部。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参照《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精神,增强绩效意识,事前绩效设定,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拟定目标”的工作原则,由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填报《职业教育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目标申报表》。凡没有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部本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预算评审流程,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相关性、完整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教育部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紧扣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追踪,积极推进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依据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和上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绩效不理想、财务管理较差以及不按要求季报的资源库项目,停拨或核减部本专项资金,由此造成的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按立项承诺予以补齐。扣减、追回以及年度考核核减的部本资金可以调节用于升级改进项目建设。

教育部依据已验收资源库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坚持“注重实效、择优奖励、宁缺毋滥”原则,以补助方式支持内容更新到位、应用效果较好的资源库进行升级改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经济和业务活动全过程,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的跟踪与督办,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中期内部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依法接受外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七条 建设资金的预算和绩效目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步予以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了,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独立发表审议意见,出具项目《审计报告》。联合主持和参与建设单位须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子项目全部建设资金决算报告(须附明细账及承诺资金的到账证明)、管理与绩效情况的详细说明。第三方审计机构须对子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职业判断,并对重大事项支出和认为有必要延伸审计的进行延伸审计。项目第一主持单位须针对项目《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子项目资金决算报告、管理与绩效情况和项目主持院校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整改结果作为审计报告附件一并上报。

第二十九条 逐步推行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覆盖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估(审)专家、中介机构、联合主持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等主体,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信用记录制度。对异常现象列入“异常名录”,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部本专项资金或建设资金管理严重违反制度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对严重违反专家工作纪律的评估(审)专家,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金支持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部本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项目建设实际,重点围绕内部控制、联合主持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内容,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助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不断提升专业建设能力,教育部于2016913日印发了《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自2010年启动以来,建设情况如何?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自2010年正式启动建设以来,中央财政已投入专项资金近5.2亿元,拉动社会各界支持资金6亿元左右,形成了由71个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1个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资源库(包括8个子库)和1个学习平台构成的国家级资源库建设体系,覆盖了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等19个专业大类。迄今,共有745所(次)院校和1337个(次)行业企业参与;形成各类多媒体资源71余万条,资源总量达到15.8TB;注册学员达92万余人,累计访问量超过1.5亿人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以实现《决定》提出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的目标。此次出台该《办法》,既是资源库项目本身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为此,教育部财务司会同职成司,从去年开始组织有关专家,就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进行调查研究,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商财政部,制定了这一管理办法。

问:《办法》制定所遵循的理念和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践行了简政放权,管放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突出了绩效与预算并行,体现了制度的针对性、措施的有效性、管理的规范性。《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经费管理职责更加清晰。明确了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原则、分级管理职责以及保障规范运行措施,将原来由院校直接向教育部进行申报改为由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筹、推荐,构建了国家、省、校三级管理体系,并厘清了分级管理的职责。

二是政策支持范围更加明确。明确了优抚对象、也列出了负面清单。《办法》规定,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支柱产业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社会认可度低、支持财政支持力度小,项目单位管理落后以及近年来使用中央资金有违规现象的不予支持,体现了扶急扶优扶强的导向。

三是资金拨付方式更加科学。中央专项资金的分配与拨付方式由过去两年建设,一次确定,一次拨付变为现在的两年建设,一次确定,逐年考核,适度调整,分年拨付,提高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效益。

四是财务预算管理更加规范。主要体现在:明确了项目第一主持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了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要求做到三符合,即与项目建设需求相符合、与管理制度规定相符合、与财力支持力度相符合;强调了预算约束的刚性;界定了经费开支的范围;规范了费用归集与核算方法。

五是绩效导向和任务驱动更加凸显。《办法》始终把事业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绩效放在导向位置,强化绩效思维和理念,将绩效理念贯穿全程,以绩效思维推动工作、以绩效目标落实工作、以绩效方法分析工作、以绩效考核检验工作,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指挥棒作用,用一个章节的篇幅,全面、详细的对项目绩效管理进行了规定。

六是监督检查方式更加多元。《办法》要求内部控制要得力,外部监督要给力,信息公开要加力,信用管理要发力。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办法》对验收要求做了详尽的规定,要求项目终了,要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项目审计,实现了由单纯的资金使用审计转向对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突出审计的全面性和整体性并探索建立覆盖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估(审)专家、中介机构、联合主持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等主体,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信用记录制度

问:《办法》在预算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对项目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预算执行及结果负责。

二是体现了事业先行。要求预算安排要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强化项目排序,优先保障重点项目,体现突出重点原则。

三是强化了绩效管理。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有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理念和要求融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各环节。

四是建立了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于内容更新到位、应用效果较好的资源库,以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升级改进;对于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绩效不理想、财务管理较差的资源库项目,将停拨或核减资金。

问:《办法》在绩效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高度重视绩效管理,要求立项设目标,绩效目标设定要合理、客观、可行,与资金投入相匹配;拨款带目标,资金下达的同时,下达绩效目标;过程扣目标,项目的执行紧扣设定的目标,第二次拨款时,与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验收查目标,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对主持单位申报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逐一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充分应用。

问:《办法》在资金使用方面有哪些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答:《办法》明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调研论证、素材制作、企业案例收集制作、课程开发、特殊工具软件制作、应用推广等方面,并要求按照规定归集与核算。同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出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专家咨询其他等非直接支出从项目筹措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使用部本专项资金;用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的费用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内;严禁将建设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建设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将升级改进奖励金用于人员福利性开支,不得将建设资金与其他经费混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问:能否介绍一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资源库建设方面发挥的作用?

答:按照简政放权,管放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2015年教育部印发了《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在强化地方统筹的作用上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教育部规划管理、省级统筹保障、院校自主实施的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新模式。资源库虽是国家级的项目,但项目的实施主体还是在各职业院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还在各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在项目的推荐、预算的审核、绩效目标的确定和监督评价等多方面都明确了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发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