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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查处基建处副处长谷某某、何某某等违纪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26 15:14:06  |   点击次数: 来源:

某大学查处基建处副处长谷某某、何某某等违纪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学校接到省审计厅移交的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学校基建项目存在有违规违纪情况。主要问题有:

1.校园水系二期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不准。20147月,校区水系二期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经抽查工程清单发现,中标单位I型驳岸池底错按II型驳岸池底计算多计价款424050.51元,成品花岗岩栏杆高出市场价86574.07元,合计510624.58元。

2.与违规中标人签订合同。20139月、12月,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风雨操场和校医院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两个项目中标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及施工管理人员6人等,均系同一个建筑工程公司社保供养人员,且一个中标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为另一个中标单位法人实际投标委托人,一个中标单位委托代理人借用其他建筑企业资质承包了上述两项工程。

3.审核把关不严,应废标单位中标。201312月,招标代理机构对校医院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参加投标单位共计10家,其中废标5家。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以总分第一中标。经查,中标单位未将视频监控系统专业暂估价12万元计入投标总报价中,未响应招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而与会的7名评标专家(2名校方专家)却出具了“通过”的评审意见,并最终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基建处在确定中标人时把关不严,未尽到监督职责,致使应废标单位中标。

4.违规调增中标价格275637.44元。20131022日,风雨操场工程中标人与学校进行施工合同谈判,确定以中标价13948716.96元作为合同价款。2013114日,中标人再次与学校谈判,负责合同谈判人员在没有征求本单位工程预算部门意见和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反对调增中标价格的情况下,以招标清单存在遗漏部分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为由,通过工程指挥部会议,决定调增中标价款275637.44元,最终以14224354.4元的价格签订了施工合同。

二、调查情况

1.收到审计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校纪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工作,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调查组,制定了调查方案。

2.调查组分3个谈话小组,同时与基建处相关工作人员谈话结束后,要求基建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原始资料。

3.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工作职责划分相关人员的责任。比如:在“水系二期工程清单I型驳岸池底错按I型驳岸池底多计价款问题中,两家造价公司出具了存在共同错误的工程量清单,但基建处主管该工作的副处长谷XX在主持清单审核会时,未审出该错误,根据工作职责分工,谷XX应对此问题负直接责任。原基建处副处长何XX虽没有直接参与工程量清单审核,但其分管预决算科,负有组织新建工程清单控制价编制工作”的职责,因此,何XX应对此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追责处理

2016102日接到问题线索,到1115日案件办结,历时40余天,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涉案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

1.基建处副处长谷某某同志,在以上多个问题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原基建处副处长何某某同志在审核把关不严,应废标单位中标”问题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直接责任;在“水系二期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不准”和违规调增中标价格”问题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基建处副处长张某某同志在成品花岗岩栏杆材料控制价认定高出市场价问题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对基建处材料科科长李某某、科员何某某,基建处工程二科科长孙某某,进行诫勉谈话。

5.原基建处处长田某某因工伤长期住院治疗,无力顾及具体工作,但仍对以上问题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6.学校终止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负责的河南智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南新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合作。

7.将在风雨操场和校医院工程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人和涉嫌违规向中标人出借建筑企业资质的郑州某公司、河南某公司列入招投标黑名单,拒绝其参与学校今后的所有工程建设。

8.水系二期I型驳岸池底错按II型驳岸池底计算多计价款2050.51元已收回。

9.学校纪委、监察处给基建处下达了纪检监察建议书。组织开了主管校领导主持,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参加,对基建处现领导班子的集体谈话,要求其加强制度建设,加强遵纪守规观念教育,督促其尽快实现规章制度对工作领域的全覆盖,提高全员遵纪守规的自觉性,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

四、案件特点

该案件是典型的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职尽责案件,工作人员在基建工程管理、材料管理、合同签订等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调查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未发现有贪污受贿等问题。

通过案件办理,澄清了违纪同志的糊涂认识,也强化了处室其他同志的纪律意识。相关违纪人员认识到:贪污受贿是法律底线,不是纪律底线,廉洁纪律仅是“六大纪律”中的一项,不贪污受贿也可能纪,也会受到党纪处罚;党纪不允许个人违反,更不允许集体违反,违纪行为是否经过集体决策,所不同的只是由谁来承担责任,而不能改变违纪行为的性质。如何某某在检讨书中这样写到:“纪委提出我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时,我从思想上不能接受。认为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是由评标专家的疏忽造成的……,但经过纪委领导的批评教育,认识到是自己的把关不严造成了评标错误的发生,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