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横(条)幅(以下简称“横幅”)标语广告牌设置的管理,创建整洁、文明、高雅的校园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和育人环境,使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宣传横幅标语广告牌管理的原则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面宣传、积极引导、弘扬主旋律”,适应华体会(中国)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环境综合治理需要,健全宣传横幅标语广告牌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政治氛围和人文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横幅标语广告牌,是指由学校各单位、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为各类活动而临时悬挂的各种宣传物、标语、宣传板(牌、架)等。凡在华体会(中国)校园范围内公开设置横幅标语,以任何方式设置或发布广告,张贴宣传品,均属本规定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 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和归口管理制度,各单位、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板(牌、架),必须填写“校园横幅标语广告牌设置申请表”,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
若长期设置大型展架(桁架),需报主管校园文化的校领导核批。
(一)各单位设置横幅、标语、宣传板块(牌、架),必须报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专业性较强和单项活动的横幅标语广告牌内容及氛围营造方案由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或活动发起部门负责设计和设置,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
(二)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设置横幅、标语、宣传板(牌、架),按归属必须报经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
(三)校外单位不得在校内设置横幅标语广告牌,若其与校内职能部门和院(系部)合作举办活动需要设置的,须由与其合作的部门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置。
(四)横幅、标语、宣传板(牌、架)设置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撤除。设置单位在设置期限内必须注意维护所横幅、标语、宣传板(牌、架)的整洁美观,及时清理损坏变形的横幅、标语、宣传板(牌、架)等。后勤服务中心有权敦促变形或损坏的横幅、标语、宣传板(牌、架)设置单位予以纠正或清除。否则,有权予以强制清除并对设置单位进行通报。
(五)禁止在校园内设置纯商业性的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横幅、商业广告和张贴营销宣传品以及答谢赞助单位或以经营单位名义设置祝贺性的广告宣传横幅等。
第五条 横幅、标语、宣传板(牌、架)等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学校有关规定,制作美观大方,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一)以下内容的横幅、标语、宣传板(牌、架)可以申请设置:
1.为国家、省、市的重大活动营造氛围;
2.用于营造学校重大活动氛围;
3.用于庆祝重要节日;
4.用于各单位举办的重要教学活动、学术活动、学生活动;
5.用于校企合作、校校联合的活动;
6.与师生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事项;
7.其他经批准的内容。
(二)严禁设置有下列内容的横幅、标语、宣传板(牌、架)等:
1.与四项基本原则、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
2.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3.不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
4.纯商业行为的。
(三)横幅、宣传板(牌、架)的右下方必须注明设置单位、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名称。
第六条 所有横幅、标语、宣传板(牌、架)设置须按照《黄河水院校园横幅标语广告牌(架)设置申请表》所批准的地点设置。
一类地点:崇德门(学校大门)、崇德路、明志广场、守诚路、求新路、启智路、求知教学区(教学楼群)四周及内侧、行政楼、学生活动中心。
二类地点:修能实训区(实训场馆)、创业路、修能路、上善路。
三类地点:思源区(学生食堂周边、购物区)、学生宿舍区、扬帆路、扬帆广场、思源路、天健路。
四类地点:各运动场地及其他区域
第七条 宣传横幅标语广告牌设置管理
(一)所有横幅、标语、宣传板(牌、架)都必须在规定的区域设置。非全校性的重大(重要)活动的横幅、标语、宣传板(牌、架)原则上不在“一类地点”设置。
欢迎来访客人和专家学者讲学或学术交流的横幅,除学校统一组织的特殊需要外,只可在会场或主办院(系部)所在建筑物前设置欢迎横幅(牌)。
(二)设置的横幅标语广告牌不得影响阻碍交通,不得堵塞过道,不得影响和破坏环境。设置的横幅要有足够的高度,主干道树木上悬挂横幅的高度不得低于2米,主建筑物上悬挂横幅的高度不得低于4米。任何横幅都不能悬挂于路灯杆、电线、小树木或危险物品、道路标识牌上。悬挂或拆除横幅时不得对悬挂载体(如树木、建筑物等)造成损害。
(三)所有横幅标语、宣传板(牌、架)、临时性帐篷等都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时间。按照谁设置,谁清除的原则,活动结束后,设置单位要及时主动拆除取回横幅、标语、宣传板(牌、架)等,拆除时必须连同所有附加物(如绳子、铁线等)清除干净。
(四)横幅标语的规格和色彩要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物相协调。横幅统一使用布标,以使用红底白字、红底黄字等格式为主,不得使用白底、黑底布标和纸质手写体。
(五)横幅、标语、宣传板(牌、架)语言文字必须规范化。字体工整、规范,整洁美观,不用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不用书法形体字,更不得出现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设置横幅、标语、宣传板(牌、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设置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申请流程:填写《河水院校园横幅标语广告牌(架)设置申请表》(见附件),按表格内容填写完整,设置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党委宣传部或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审批,由党委宣传部、校团委或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评比考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校党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党委宣传部
2015年11月20日